婚车未年检被扣误娶亲良辰 新郎起诉租车公司——佛山婚庆包车
婚车未年检被扣误娶亲良辰 新郎起诉租车公司
新婚吉日租车迎娶新娘,不料车辆因未年审被高速巡警扣留,娶亲人怒而诉诸法院。昨日,汉阳区法院审理,判婚车租赁公司返还娶亲人婚车租赁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3年5月18日,新郎石某与武汉某婚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该公司提供一辆黑色加长林肯轿车作为婚车,租金2880元。次日上午,石某以该轿车为“头车”,带领娶亲车队从武汉出发,前往女方所在地仙桃迎亲。
    车队行驶至高速检查站,遇到巡警临检,林肯轿车因车辆行驶证两年未年审被扣留。石某要求武汉婚车租赁公司另派车辆未果,不得不再花费2000元向仙桃某汽车租赁公司另租车辆。经过这一耽搁,石某的车队错过了原定娶亲时间,于当日中午12时30分后抵达仙桃。按照当地习俗,接亲必须在中午之前。
    2013年5月和6月,石某两次向工商部门投诉,但未能与武汉某婚车租赁公司达成协议。7月26日,石某向汉阳区法院起诉,要求婚车租赁公司赔偿租车费用、临时租车费及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婚礼是人生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平安顺利是社会公众认同的正常期待。婚庆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此给予特别关注,并尽到谨慎、合理的经营义务。武汉某婚车租赁公司明知所提供的婚车有重大瑕疵,仍隐瞒真实情况将该车提供给原告,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还侵犯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且在车辆被扣后,未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导致原告无法及时接亲,侵犯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受尊重权。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法院判决武汉某婚车租赁公司返还石某租金2880元,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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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未尽告知义务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了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取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0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武汉某婚车租赁公司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婚车未年检的问题,其提供的服务导致消费者承受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