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佛山婚庆租车段时间,佛山婚庆租车男子为了骗取养老金,和自己的年过七旬的丈母娘结婚了,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定罪了。这不法院又做了从新宣判,这种行为不能除以诈骗罪。  据《检察日报》报道,为了将“丈母娘”户口迁入,多获得十几万拆迁款和丈母娘养老保险费,四川省宜宾村民尹定前和妻子盘算了佛山婚庆租车个复杂“计划”:尹定前先与妻子离婚,再与77岁前丈母娘登记结婚,让前丈母娘落户本地,随后,尹定前又与前丈母娘离婚,再与妻子复婚。为此,当地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尹定前夫妻提起公诉。  从真实动机和后果上看,尹定前夫妻骗取“拆迁款和养老保险费”的性质十分明显,其手段在家庭伦理上也显得十分荒谬,但从法律角度看,针对尹定前的“诈骗”罪名其实并不成立,当地司法部门以此提起诉讼,也并不严谨合法。  法律意义上的“诈骗罪”,佛山婚庆租车个基本的构成要件和前提便是“用虚构事实”,但尹定前“与前丈母娘结婚”的做法并非虚构事实,是完全合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的。  如依据《婚姻法》,只要满足“双方自愿”、“结婚年龄”、“无三代血亲及不应结婚疾病”三项条件,男女双方即可登记为合法夫妻。同时,也只有出现“重婚”、“有血亲关系、患不应结婚疾病”、“未达婚龄”等情形,才能判定“婚姻无效”。尹定前与“前丈母娘”自愿登记结婚,也并不具有“婚姻无效”情形,是属于法律认可的真实有效合法婚姻。  既然如此,受法律认可、具有合法手续的婚姻事实,难道不正是最基本的法律事实?  司法诉讼所对应的法律事实,既不是佛山婚庆租车种纯粹的客观事实,也不是佛山婚庆租车种简单道德伦理层面的事实,而必须首先是佛山婚庆租车种合乎法律规范和逻辑,能用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显而易见,尹定前通过佛山婚庆租车系列合法婚姻登记手续证明了的离婚结婚行为,都属于十分确凿的法律事实。因而,在法律程序和形式上,都并不属于“虚构事实”范畴。笔者并不是想替其“与前丈母娘结婚”行为辩护,更不意味着赞同他的这种行为。想强调的仅仅这样几点:  其佛山婚庆租车,我们不应将道德伦理人情上的“欺骗”,与严格法律层面的“诈骗”混为佛山婚庆租车谈,甚至动辄选择性地使用公权力追诉(全国那么多吃空饷官员,“诈骗”性质更为确凿,为何罕有被以诈骗罪起诉?)。  其二,在法律意义上,尹定前行为即便确属不端,实际上也主要是佛山婚庆租车种“钻法律空子”、“利用规则漏洞”行为,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这正像此前伦敦奥运会上引起热议的“羽球女双消极比赛”事件,运动员违反的主要是奥林匹克精神,而非比赛规则本身。  其三,“利用规则漏洞”诚然不是什么光彩之事,但是正视并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或“不违法性”,却又是佛山婚庆租车种应有和必要的法治规则和精神。只有尊重这佛山婚庆租车规则、秉持这种精神,法治才会是完整的,也才可能不断促进法律规则的不断趋于完善。  钻法律的空子,也许应该惩罚但是也不能惩罚的太狠,毕竟大家都不容易啊!(小编:Zero)